檔案是政府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紀錄,就如同記憶顯影,在案頁卷冊間展現機關施政績效與推動經驗,它見證了時代的變遷與進展,是瞭解政府機關發展的重要資料,也是政府資訊公開重要的一環。 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來,已賦予人民具有申請應用檔案之權利,本局為了落實提供最貼近顧客需求的檔案服務,方便民眾或機關團體申請應用檔案資料,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第17至21條規定,訂定本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民眾或機關團體得依該要點申請應用本局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