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應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