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洪氾|策略與措施
一、土地洪氾面向改善與調適策略
土地洪氾風險之改善與調適設策略可分為兩大面向,其一為透過逕流分擔及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bS)降低土地洪氾風險,此部分與水道風險相同,不再重複說明;其二則為將土地承洪觀念落實於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本計畫構思國土管理部分之土地洪氾風險改善與調適策略架構,如圖1所示。該架構之組成考量包括情境類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檢討及調適原則等三部分,後續即可依據某一國土功能分區其所在區位之內水危害、外水風險等級,決定該土地較適宜之規劃方向、調適原則。說明如下:
圖1-土地洪氾風險改善與調適策略架構圖
二、土地洪氾改善與調適措施
延續土地洪氾改善與調適規劃策略,本節進一步針對流域範圍內淹水潛勢密集地區依照支流分布情形,考量該區域內之發展現況情形或相關發展計畫等影響,提出個別區域之具體調適措施,擬定該土地較適宜之規劃方向、調適手段、辦理之時機等。依據上述架構,併予考量行政院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國土計畫中提及有關調適課題與因應之措施如圖2及表1。針對措施進一步探討如下:
表1-土地洪氾風險改善與調適措施綜整表
圖2-烏溪流域土地洪氾風險重要與課題改善與調適措施示意圖
1.針對淹水潛勢密集地區訂定各類國土功能分區土地洪氾風險調適措施
本計畫依據土地洪氾課題及第調適策略,彙整淹水成因、淹水潛勢區、國土功能分區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並依照現況實際發展情形,以及是否訂有開發計畫等面向區分為不同樣態,分別從現內水積淹及氣候變遷之外水溢堤及破堤針對不同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洪氾風險提出相對應之調適措施,如圖3及表2所示。
· 支流排水
內水積淹的危害大多屬於經常性發生的情形,或有一定發生之頻率,因此宜透過增加滯洪空間、控制開發出流量、管控都市發展密度、增加地表透水面積(LID)、避免具有逕流涵容能力之土地因違規使用而流失等措施,但應用在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及都市計畫情形下可運用之工具不盡相同。盤點烏溪流域內水積淹之密集區域主要影響範圍共涉及6種國土功能分區,針對其分區及現況樣態提出相應之調適措施,說明如下:
(1)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為都市計畫地區,但依照淹水潛勢地區之現行都市計畫內容可再區分為可建築土地(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以及農業區等兩種使用性質,並分別提出不同樣態下的調適措施及辦理時機。
(2)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三類為已核定重大建設及城鄉發展需求地區,後續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針對高溢淹風險地區建議 避免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產業園區及引進大型開發,必要時應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 無可避免需進行規劃時,建議於易淹水範圍規劃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非供建築使用之分區,且整體開發應落實出流管制規劃及計畫之審查(必要時提高滯洪池安全係數)。有關「城2-3」範圍之檢討需配合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機辦理,如檢討後確有開發需求,相關淹水風險應配合新訂、擴大都市計畫規劃時機納入規劃考量,並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辦理。
(3)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為優良農業生產地區,針對農地淹水問題農業主管機關有相對應之災損補助,故建議依國土功能分區使用管制,並加強農業區土地使用盤查與監控,避免轉作非農業使用, 新增或未申請納管之工廠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立即或限期拆除。
(4)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土地為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針對國土計畫提出長期都市發展定位可分為2種樣態,樣態一為「長期維持農業發展使用的地區」,仍以維持農業使用為原則,調適措施可勘選適宜農地作為滯蓄洪使用,若現況已轉作非農業使用者,對於新增未登記工廠或未申請納管之既有工廠應限期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並恢復農業使用,並輔導未登記工廠遷廠至合法用地;樣態二為「屬國土計畫指定之未來發展地區」,建議於開發計畫核定之前,仍可勘選適宜農地作為滯蓄洪使用,如全區均屬高淹水潛勢地區則應重新檢討開發之需求及必要性,可配合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檢討未來發展地區範圍。
(5)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為山坡地農業區,建議 適宜農地作為滯蓄洪使用,或透過逕流抑制加強山坡地保育措施。
(6) 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為都市計畫保護區,建議 應依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修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加強管制開發行為。
· 外水溢堤及破堤
外水溢堤及破堤所造成的溢淹風險,大多肇因於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極端降雨,使洪峰流量超過既有堤防設計之保護標準,屬於極端情境下之風險,較難以透過提高土地承洪能力來加以預防,因此除了透過工程手段提升堤防保護力之外,在土地調適措施部分應思考如何在洪水溢淹發生時,減少因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盤點烏溪流域外水溢堤及破堤影響範圍,共影響2種國土功能分區,針對其分區及現況樣態提出相應之調適措施,說明如下:
(1)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為都市計畫地區,針對外水溢淹影響範圍之現行都市計畫內容可再區分為可建築土地(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以及農業區等兩種使用性質,並分別提出不同樣態下的調適措施及辦理時機。
表2-烏溪流域主要淹水樣態之土地洪氾風險調適措施彙整表
圖3-城鄉發展地區水道風險與土地洪氾風險各類國土功能分區在高中低淹水潛勢區位之調適措施構想圖
2.提升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接受度
此項措施與水道風險相同,但除利用承洪共探及韌性共好小平台會議,透過宣導與共學方式,讓民眾瞭解工程有其極限,在氣候變遷極端氣候之威脅下,僅依賴工程措施並不足以因應,並透過淹水感知參與式活動,讓民眾知道與其期待不淹水,不如建構不怕水淹的建成環境與心態,並傳遞非結構式減災措施的優點與效益。
3.妥善運用各類用地導入逕流分擔措施
烏溪流域調適推動土地逕流分擔策略首要之務即為檢討烏溪水道及流域內是否具推動必要性。參考三河局110年完成「烏溪水系逕流分擔評估規劃」,其依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及計畫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四條所述三種樣態,包含(1)因氣候變遷極端降雨強度增加,造成地表逕流超出治理計畫洪水量而有溢淹之風險(樣態一);(2)都市發展範圍快速擴張或重大建設計畫,原規劃排洪設施不足以因應,致有提高地區保護標準之必要(樣態二);(3)地表逕流受限於低地地形無法排入河川或區域排水,致重複發生積潦災害情形(樣態三)等三種樣態,以洪水演算方式確認各目標區位實施逕流分擔之必要性。經該計畫初步評估,烏溪流域內之臺中市管南屯溪排水及南投縣管南埔路排水支線符合得實施條件之樣態三,中興段排水符合得實施條件之樣態一、二、三,適宜辦理逕流分擔;臺中市管后溪底排水因治理計畫窒礙難行,建議後續辦理治理規劃檢討及治理計畫修正;中和排水權責尚未釐清建議先行推動農田在地滯洪。逕流分擔推動之理念係由土地共同承擔洪水,在尚未提出逕流分擔計畫前,仍可妥善運用各類用地導入逕流分擔措施,包括利用都計區內之中大型公共設施用地設置中大型滯蓄洪設施,或廣為利用包括道路人行道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建築物基地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等,以有效減少水道排洪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