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案申請
一、申請新案種植案件應備書件:
1.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2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
3.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1/2400)相同。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
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4.申請範圍含公、私有地者,私地加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
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
5.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電子收費繳納者免附)。
二、申請新案種植案件流程圖:
1.由申請人備齊書件,向河川局提出申請。
2.河川局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限期補正或是駁回申請人,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3.經驗證合格後,將訂期勘查。
4.訂期勘查符合規定者,開立許可書費、當年期使用費繳納聯單及保證金繳款書。
5.核發許可。
6.翌年9月間開立使用費徵收聯單,繳費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
7.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繼續使用。
▲ 申請展期種植案件
一、申請展期種植植物案件應備書件:
1.繼續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1份。
2.原許可書正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4.使用費繳納證明文件1件(電子收費繳納者免附)。
5.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電子收費繳納者免附)。
二、申請展期種植案件流程圖:
1.由申請人填妥相關資料後,向河川局提出申請。
2.河川局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限期補正或是駁回申請人,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3.經驗證合格後,將訂期勘查,若與規定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4.訂期勘查符合規定者,通知繳納當年其使用費,繳畢後即核發許可。
5.翌年9月間開立使用費徵收聯單,繳費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
6.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繼續使用,已展期2次者,通知以新案申請。
▲ 申請提前放棄使用案件
一、申請提前放棄使用案件應備書件:
1.河川公地使用放棄申請書一份 。
2.原許可書正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申請提前放棄使用案件流程圖:
1.由申請人填妥相關資料後,向河川局提出申請。
2.經河川局審查並實地勘查後,即可廢止許可。
3.退還已繳保證金、使用費(未使用期間)。
▲ 申請補辦申請案件
一、申請補辦申請案件應備書件:
1.補辦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2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
3.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1/2400)相同。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
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4.申請範圍含公、私有地者,私地加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
5.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
6.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電子收費繳納者免附)。
二、申請補辦申請案件流程圖:
1.由申請人填妥相關資料後,向河川局提出申請。
2.河川局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限期補正或是駁回申請人,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3.經驗證合格後,將訂期勘查,若與規定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4.訂期勘查。
5.開立追收使用期間之使用費(最長以5年為限)、當年期使用費、許可書費及保證金。
6.核發許可書。
7.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繼續使用。
▲ 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申請案件
私有土地,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其申請使用,免繳納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其申請使用範圍涵蓋公私有地時,則依申請許可使用河川公地之辦理方式,檢齊公、私有地應備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