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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公地種植許可使用申請人死亡,其家屬仍需繼續使用耕作,應如何辦理使用申請?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原許可使用申請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由原許可使用人配偶及直系血親中,推由具申請資格者一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