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一般使用案件應備書件(一式六份):
1.河川內施設構造物使用河川公(私)地申請書
2.切結書
3.計畫書
4.申請位置及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比例尺與河川圖籍相同並標示地籍位置)
5.構造設計圖表
二、申請一般使用案件流程圖:
1.由申請人檢具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或50條規定書件向水利署所屬河川局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或補正。
2.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違反水利法第78條與相關法令規定,若申請書不完備或不清晰通知限期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備、不符規定或申請人未參加會勘,將駁回申請書。
3.經驗證合格後,將現場勘查及檢測,若申請人未到場或不符合規定者,將駁回申請。
4.合符後水利署所屬河川局核發許可書並列管。
5.申請人於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後依規定開始施設並向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報備開工。